

职工能否直接拒绝停工停产?
结论:原则上职工无权直接拒绝,但可对合法性提出异议。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,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,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停工停产,并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。即,企业因经营困难采取的停工停产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,职工不能仅因不满安排而单方面拒绝。但,职工并非只能被动接受。若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、未能证明经营困难,或借停工之名行裁员之实,职工有权依法维权。
1、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困难,如:
订单减少导致停工;
原材料问题导致停产;
财务报表(利润表、资产负债表);
银行流水、贷款合同;
经营状况恶化的专项说明。
2、程序合法性:必须履行民主程序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,企业决定停工停产应:
1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;
2、 审议导致停产停工的依据;
3、 形成书面决议并送达员工,有具体的停工时间。
3、保障员工待岗期间的待遇合法性
1、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:按劳动合同标准全额支付工资;
2、第二个周期起:未提供正常劳动的,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
咨询电话:道滘仲裁庭联系电话0769-81162699。

来源:道滘镇人社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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